项目名称:
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审批
项目类型:
先审后批
审批内容:
1.出口活动是否对国家安全、社会公共利益及外交政策有影响;
2.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;
3.向商务部提出审查意见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》
办事条件:
1.申请人须为经商务部登记的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;
2.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;
3.合同或协议的副本;
4.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;
5.最终用户证明;
6.接受方依照《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》规定提供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证明;
7.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;
8.申请人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》。
办理程序:
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审批,重大事项要求商务部会商外交部或报国务院审批,对象是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、材料、软件和技术。程序上,出口单位提交出口许可申请表,由省、直辖市、自治区商务厅上报,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工局(国家原子能机构)审查(技术审查工作委托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承担),商务部颁发出口许可证。
承诺时限:
15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:
不收费